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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088号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表人:樊入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财,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超,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良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