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富蕴县建新水泥销售店与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建新水泥销售店,刘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124号原告:富蕴县建新水泥销售店,住所地,新疆富蕴县。经营人:韩志荣,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富蕴县。被告:刘艳梅,女,汉族,现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了原告富蕴县建新水泥销售店诉被告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蕴县建新水泥销售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蕴县建新水泥销售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