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丰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鑫丰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张强,天津市颐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丰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南河工业区裕华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艳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天津启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强,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颐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16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鑫丰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与张强、天津市颐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