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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江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江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37号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一期28号。法定代表人:杨南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华,男,1956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宁都县。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江波,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江豪审判员  卢爱琳审判员  陈梦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