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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652号原告:邓某,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王某,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