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盛益飞、傅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益飞,傅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盛益飞,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傅国伟,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盛益飞与傅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