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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盛益飞、傅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益飞,傅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盛益飞,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傅国伟,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盛益飞与傅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