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达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224号被执行人陈达恩,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达恩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2014)台天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达恩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达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达恩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