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丘世忠、林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世忠,林群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37号申请人:丘世忠,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林群木,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丘世忠与被告林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丘世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林群木银行存款500000元,并担保人丘其勋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2号2号楼105#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丘世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林群木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丘其勋所有的位于龙岩市××中城北××楼××#的房产(产权证号:龙房权证新字第××号);三、在冻结期间内,林群木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冻结的,丘世忠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林群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丘世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