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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书录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襄县国土资源局,高书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92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住址定襄县解放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树林,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毅,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书录,男,汉族,1961年1月21日出生,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人,居南关村,身份证号1422221961********。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定土责交字第3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7月1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高书录,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高书录,承包经营的位于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西城壕的耕地3.44亩,经定襄县人民政府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及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张贴《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等法律手续,已被依法征收。补偿费186874.56元已存入定襄县晋昌镇农村三资代理中心专业账户。并于2016年元月30日向高书录送达(2016)定国土通字第3号《定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又送达《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责令高书录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交出被征收土地3.44亩。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定襄县国土资源局(2016)定土责交字第3号《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由定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高书录负担。审 判 长  张跃平人民陪审员  郭 俊人民陪审员  郭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