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丁木生、彭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木生,彭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丁木生,男,1968年4月17日,汉族,宁都县。被执行人彭红英,女,1968年9月15日,汉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丁木生申请彭红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彭红英应支付申请人丁木生案款952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红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