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安平与被执行人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平,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平被执行人邵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平与被执行人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邵志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安平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程劲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