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闫素玲、张会园等与雍广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素玲,张会园,赵纪英,雍广亮,石心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700号原告:闫素玲,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会园,女,汉族,2003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赵纪英,女,汉族,1946年7月3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昝青青,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6201511746462。被告:雍广亮,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乃胜,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心辉,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祥宇,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素玲、张会园、赵纪英诉被告雍广亮、石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前原告闫素玲、张会园、赵纪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素玲、张会园、赵纪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素玲、张会园、赵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元,全部予以退回。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