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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严锦焕、郭传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锦焕,郭传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严锦焕,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郭传品,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锦焕与被执行人郭传品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执行款计106000元,郭传品从2017年4月开始起每月28日前付2000元,直至款项付清止;2.郭传忠、郭传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严锦焕撤回本案执行;4.若郭传品未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严锦焕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郭传忠、郭传儒为被执行人。同日,严锦焕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严锦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审 判 员  林华杉代理审判员  连加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