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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宏波与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波,王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86号原告:周宏波,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小波,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周宏波与被告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王小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7月12日,被告王小波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借条上载明:本人因生意周转,今向周宏波借到人民币肆万(40000)正。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宏波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小波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宏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