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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再新与王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再新,王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604号原告:叶再新。被告:王月燕。原告叶再新与被告王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再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月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再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共计人民币32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份起算至2017年2月份按2份利计算),并从起诉之日起按2%支付借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法院要求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5日,被告王月燕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王月燕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2分利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借款后利息每月支付给原告至2014年5月份,有银行账单为凭,2014年后被告开始中断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期间支付人民币3600元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被告王月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5日,被告王月燕向原告叶再新借款100000元,2012年5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合计借款20000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2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叶再新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月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再新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2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61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月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