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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宁鼎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鼎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民初1005号原告:南宁鼎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C栋C0720号房。法定代表人:卢开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贤斌,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石牌路2号。法定代表人:俞云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南宁鼎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贤斌到庭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4825.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4825.7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一、出卖人:南宁鼎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二、买受人: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三、买卖合同的形式:口头四、买卖标的物的约定(包括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各类雪糕,具体数量、价格以《收货验收单》为准。五、交货地点:被告旗下各药店六、收货人:各药店收货后在《货物验收单》上加盖被告的收货专用章七、买卖价款支付的约定:双方经对账后在20天内支付八、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明确约定九、买卖标的物交付情况:已向被告交付货值为62630元的各类雪糕,被告在《货物验收单》上加盖收货专用章十、买卖价款的支付情况:未付十一、合同标的物有无质量争议:无十二、其他必要情况:原告开具的发票无原件及复印件,仅有发票编号,另签收人杨寿其的职务身份无法核实,亦无其他委托授权证明,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并送达被告。原告提供的《供应商结算通知单》、发票签收凭证未加盖被告印章,签收人会计杨寿其的职务身份无法核实,亦无其他委托授权证明,亦无《货物验收单》等交货凭据,故不能证明该部分货物系向被告交付。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公司的《货物验收单》上加盖收货专用章认可收到原告供货的事实,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销售出货单》、《药品入库单》确认收货,应付货款6263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开具的发票无原件及复印件,仅有发票编号,另签收人杨寿其的职务身份无法核实,亦无其他委托授权证明,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并送达被告。原告提供的发票签收凭证及《供应商结算通知单》未经被告盖章确认,签收人杨寿其的职务身份无法核实,亦无其他委托授权证明,该部分货款亦无《货物验收单》等交货凭据,故不能证明该部分货物系向被告交付。原告要求支付这部分货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62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鼎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2630元;二、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鼎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的626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3597元,由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华思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人民陪审员  覃新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