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道御、庄载丰、庄千田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道御,庄载丰,庄千田,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异7号异议人(案外人)许道御,男,生于1955年10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异议人(案外人)庄载丰,男,生于1954年10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异议人(案外人)庄千田,男,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方,局长。被执行人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兴,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许道御、庄载丰、庄千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许道御、庄载丰、庄千田申请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许道御、庄载丰、庄千田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许道御、庄载丰、庄千田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杨晋晖审判员 党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