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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袁法庭申请执行苑晓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法庭,苑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法庭,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苑晓亮,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法庭与被执行人苑晓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苑晓亮存款58200.00元给付申请人,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履行,申请人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