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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井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120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科,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井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济南市。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称:1、依法判令济南市历下区某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苏某某与孙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分别为长女苏某甲、次女苏某某。苏某某于1999年去世,孙某某于2007年去世。其中长女苏某甲于2007年去世,苏某甲之夫井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去世。苏某甲、井某某夫妇留有一子为被告井某。现原被告对登记于孙某某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某房屋继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井某是否为苏某甲和井某某的唯一继承人,不能明确继承人范围,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稣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