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0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XX。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湖,身份证号码XX。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25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286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支付义务。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25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25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