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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池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池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46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主要负责人:张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竹颖,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有国,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芝苞乡千鱼沟村三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池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永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