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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萨日娜琪琪格申请执行蔡海清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日娜琪琪格,蔡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萨日娜琪琪格被执行人蔡海清我院受理的萨日娜琪琪格申请执行蔡海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海南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康丽芹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