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雪良、马玉珍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雪良,马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雪良,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马玉珍,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徐雪良、马玉珍因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望江派出所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6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雪良、马玉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徐雪良、马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雪良、��玉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