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彦臣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彦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660号罪犯李彦臣,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1999)广铁中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彦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零三百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经核字第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4年6月28日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以(2006)穗中法刑执字第3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三个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2013年11月27日先后以(2008)锦审监执减字第2017号、(2013)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彦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彦臣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记功4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彦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及未履行罚金等情况,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彦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