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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督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李晓峰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100号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路月盛花园23幢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324827-8。法定代表人:洪成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法,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晓峰,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晓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10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晓峰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李晓峰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583民督10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月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