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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永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洪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永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11号申请人:山东永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武城县254省道。被执行人:王洪云,男性,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永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