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566周建明与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明,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明,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磊、李佳鑫,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申路。诉讼代表人:汤海燕,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周建明与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2016年3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本院曾致函请求本案参与分配,未获反馈。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建明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7民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冠新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破产”。目前破产清算程序在进行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