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应洪与何世明柳成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洪,何世明,柳成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72号原告:赵应洪,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何世明,女,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柳成发,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洪与被告何世明、柳成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赵应洪负担(已纳)。审判员 王光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仕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