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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峰、张屹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峰,张屹岩,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屹岩,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北京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梅,北京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76号6栋603室。法定代表人:戴岩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立伟,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峰因与上诉人张屹岩、被上诉人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应当重新计算答辩期,刘峰于2016年8月20日寄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并未超过答辩期间,应当予以审查。本案还应查清双方对于租金变更是否达成合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屹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根山审 判 员 李 伟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