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荣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7号罪犯李荣祥,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原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璧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后因盗窃漏罪,该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璧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8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荣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0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李荣祥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荣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荣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无证据证明其退赔损失及财产刑已执行,且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