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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牟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牟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46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长鑫领先国际B座1311室。负责人:郑强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被告:牟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牟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为294.5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