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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建、范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建,范高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抗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黄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审被告:范高峰,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审原告黄建与原审被告范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调解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庆检民(行)监[2016]3408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庆明审判员  李 蕾审判员  丁绍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