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蒋皓斌与王春斌、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皓斌,王春斌,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268号原告:蒋皓斌,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王春斌,男,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桂林市。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苏桥工业园区一区A8。法定代表人:王春斌。本院受理原告蒋皓斌与被告王春斌、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皓斌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99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999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蒋皓斌89996元。审判员 阳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