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军与被告王XX、魏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军,王XX,魏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635号申请人:李艳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被申请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魏润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艳军与被申请人王XX、魏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艳军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XX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XX名下的陕x小车一辆。查封时间二年。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阻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