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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冬梅与汪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梅,汪家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413号原告:宋冬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汪家财,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宋冬梅与被告汪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