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冬梅与汪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梅,汪家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413号原告:宋冬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汪家财,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宋冬梅与被告汪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