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边树温与徐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树温,徐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1144号原告:边树温,男,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营,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相伟,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原告边树温诉被告徐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树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相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边树温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购买车辆,于2017年1月9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为此,起诉至法院。徐相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一份,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但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的待证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过采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归还5000元,余款未还。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条,应系对欠条内容、金额的认可。同时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明细清单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相伟归还原告边树温借款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徐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