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虎,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文。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5984元、利息损失6709.94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以尚欠货款1259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8%计算;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货款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另计)、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冀F×××××号、冀F×××××号、冀F×××××号等多辆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未查找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4月24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