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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47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肖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