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雷洋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洋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982号原告雷洋洋,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联系。委托代理人朱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洋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洋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