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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林茂峰,缪道琴,徐庆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8号楼商业l西侧一、二层。负责人:冯振立,行长。被执行人林茂峰,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缪道琴,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庆付,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徐庆付、林茂峰、缪道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林茂峰、缪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本金494079.7元;二、林茂峰、缪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上述本金的利息、滞纳金、转账手续费、年费(利息每期按照透支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每期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最低5元,最高300元;转账手续费按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跨行业务另加2元,最低3元,最高50元;年费按信用额度100000元(含)至500000元(含)按1000元,信用额度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按2000元计算);三、徐庆付对林茂峰上述还款义务在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徐庆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茂峰追偿。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庆付名下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暂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徐庆付、林茂峰、缪道琴名下均无房产、车档信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徐庆付、林茂峰、缪道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