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李美先、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刘建忠,李美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3民初1195号原告:李冬梅,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刘建忠,男,汉族,44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李美先,女,汉族,4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李冬梅与被告刘建忠、李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冬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丹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