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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李美先、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刘建忠,李美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3民初1195号原告:李冬梅,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刘建忠,男,汉族,44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李美先,女,汉族,4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李冬梅与被告刘建忠、李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冬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丹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