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586号原告:崔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女,6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