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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博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冀松胶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冀松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37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博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景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冀松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法定代表人于丙军。申请执行人博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6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罚款肆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及滞纳金。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博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6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6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博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6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悦审判员 杨 浩审判员 李博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