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泉州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惠安县辋川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泉州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惠安县辋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泉州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辋川镇南星村。法定代表人柯清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木坤、陈晓玲,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安县辋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安县辋川镇辋川街。法定代表人李建伟,镇长。委托代理人何嘉卫、上官宝山,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亿能电气有限公司因诉惠安县辋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行终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泉州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建厂房基础未经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之前,仍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申请人径直拆除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通过事后追认方式,确认申请人在建厂房基础属于违法建筑,程序上明显本末倒置。2.二审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明显错误。其一,对于申请人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被申请人无理由近3年才转交县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其二,只要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即可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即便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也不能推定申请人用于建设的材料、人工成本等财产不合法。二审关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并未使建筑材料灭失的认定,不符合常理。其四,申请人已对损失申请鉴定,但二审未予答复,也未做任何说明,程序违法。其五,被申请人未选择对申请人损害最小的行为,如先通知申请人停工,待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出来后再决定行政行为内容,违反了行政强制的比例原则。综上,二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惠安县辋川镇人民政府答辩称:1.申请人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有权进行拆除。2.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能要求赔偿,申请人对违法建筑物不享有合法权益,其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合法权益。3.申请人应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不应支持其诉请。综上,请求驳回泉州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照该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先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限期改正的程序,于2013年1月24日直接对申请人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南星村在建厂房基础实施拆除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自救权利,属程序违法。一审确认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对申请人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南星村在建厂房基础拆除行为违法,二审维持该项判决,并无不当。虽然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但申请人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行建设,属于未经审批的建设,且被申请人仅是对申请人在建厂房基础进行拆除。此外,对于与在建厂房基础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水泥、钢筋等建设材料,无论由谁拆除,均会导致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贬损,几乎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被申请人在拆除时也并未使上述建筑材料灭失。因此,申请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拆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0元,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对于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无理由近3年才转交县政府的主张,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泉州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爱钦审 判 员 史寅超代理审判员 康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美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