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汉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汉锋,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马汉锋,男,身份证号2305061979********,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安泰街**号。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汉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汉锋向相关部门补缴养老保险金14089.67元。现被执行人已将该款返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汉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6】第9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用2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