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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孟柒、霍俊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孟柒,霍俊佰,霍俊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号申请执行人黄孟柒,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社区兴隆街*号。被执行人霍俊佰,男,1964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号,证件号码452624196404013315被执行人霍俊阳,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黄孟柒申请霍俊佰、霍俊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9民督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支付令,被执行人霍俊佰、霍俊阳应支付申请人黄孟柒案款150000.0元,承担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1933元。现因被执行人霍俊佰、霍俊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9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王生强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