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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夫岭、刘汉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夫岭,刘汉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唐夫岭,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巨野县一棉厂下岗职工,住巨野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汉更,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唐夫岭与被执行人刘汉更欠款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