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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付华、雷妲娟与被执行人资松荣、雷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付华,雷妲娟,资松荣,雷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付华,男,1962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雷妲娟,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资松荣,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雷照英,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付华、雷妲娟与被执行人资松荣、雷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