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1365马立英与王誉霖、梁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英,王誉霖,梁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365号原告:马立英,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誉霖,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梁林芳,女,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马立英与被告王誉霖、梁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马立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立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马立英负担。审判员 张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