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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庞果香与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果香,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424号原告庞果香,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邹燕,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果香与被告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果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果香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庞果香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自